绿化管理规范(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

2024-05-02 15:00:47

城市绿化是对社会环境资本的投入,其经济回报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十分丰厚的。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 *** 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稽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储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 *** 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定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绿化工作,促进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在宜林、宜竹、宜花、宜草的区域、地段和山体,种植、养护树、竹、花、草,保护、扩大和修复植被的活动。

义务植树和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乡一体绿化系统建设。

需要财政资金投入的绿地、山体和本市管理的国有林地等所需绿化经费,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和城镇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列入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具体目标、责任清单,将绿化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第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绿化的建设和保护。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大绿化宣传,普及绿化知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绿化的建设和保护。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态林业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山体保护利用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编制绿化专项规划,应当立足本地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第九条 实行林业生态红线、城市绿线和山体保护线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除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林业主管部门还应当针对森林形态和结构状况,组织实施林相、林分改造,提高森林品质;利用森林资源条件推进森林公园建设,提升森林景观。第十一条 城镇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明确责任:

(一)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等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二)公园、广场、防护区域、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区域的绿地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没有管理机构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 工程迹地、破损山体、废弃迹地、地质灾害迹地等的山体植被生态修复,按照谁损坏谁修复、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山体植被生态修复应当按照保护优先、一山一策的方式实施,合理配置乔、灌、草、藤等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山体植被综合覆盖度,恢复、增强和提升山体自然景观、生态功能。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寨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适宜绿化的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丛地以及河塘、道路周边的空隙地等进行绿化。

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开展前款规定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第十四条 绿化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实施,突出特色,充分采用乡土植物和其他适宜本地气候、土壤、环境的植物,并扩大市树、市花的种植范围。

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圃、花圃、草圃等林木种苗生产,加强乡土植物和市树、市花的培育,鼓励、支持专业户、有条件的单位开展育苗活动。第十五条 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和城市干道不低于30%;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35%;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贸中心、传统街区等不低于20%;

(四)排放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五)其他工程项目不低于25%。

属于棚户区、城中村等城市旧区改造的,前款规定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AGS: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搜索
排行榜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