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化建设(北京绿立方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2024-05-02 17:27:15

北京绿立方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18-08-22在北京市房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2号A座三层3071。

北京绿立方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304MA01E7PM2T,企业法人孙燕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绿立方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服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公路养护;租赁机械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承办展览展示;模型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销售花卉、苗木、机械设备;物业管理;租摆花卉;水污染治理;家庭劳务服务;清洁服务(不含清洗服务、消毒服务和洗车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不含清洗服务和消毒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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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细则

法律分析:

承办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户外灯饰、户外广告、公园广场、城区管网布局的规划管理和督查工作;承担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移、伐树木以及集中绿化事项的管理;审核城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园林绿化用地的比例指标和绿化方案;拟订公共绿化规划建设方案;审核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依法审核城市园林绿化地和风景点(含规划绿地)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参与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投标;参与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核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路灯建设、城区道路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区非交通占道临时停车点、临街门市固定店牌、城区户外广告、停车场(点)、洗车场(点)、临时广告媒体设置、道路设施占用挖掘的规划、规范管理、审批;负责园林“三创”工作;;负责各镇街城镇管理的指导工作。

法律依据: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依法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制订园林绿化发展和林业基本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制订城市园林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区县园林绿化和林业工作;(二)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林权登记管理;负责市级以上林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三)组织制订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制订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组织编制林木采伐限额,负责制订公园、自然保护区(本通知中自然区指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生态系统,下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指导陆生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拟订本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林木、绿地等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五)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拟订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扑救队伍建设;负责本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六)组织开展本市绿化美化和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本市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和林业重点工程的监督工作;组织、指导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活动的绿化美化及环境布置工作;(七)依法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八)研究提出本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制订发展规划;负责林果、花卉、蜂蚕、森林旅游、林业苗木种子等行业管理;(九)负责拟订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负责园林绿化和林业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十)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普法教育和有关宣传工作;(十一)承担首都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首都绿化美化、义务植树等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工作;(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种植、土方、场平、园林小品、园林植物养护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系指企业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人员结构,企业资金、设备、承包能力与建设业绩等方面的综合反映。

本市按资质条件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行一、二、三及三级以下企业管理。第四条 北京市园林局是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一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对二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三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发证;对三级以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四、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年审晋级审批;

五、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向资质审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经济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或现有人员情况分析表、工程竣工表、成活率调查表、资金平衡表;

四、权威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

六、工作人员岗位合格证。第六条 外埠进京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出据的外出施工证明和企业资质证明,并按第五条的规定到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未进行施工资质审批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依第五条的规定到本市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批。第七条 资质审批三年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提出晋升资质等级申请。对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明显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按规定提前一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第八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九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变更法人代表或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在人员变更日起三十日内向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实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年检制度,企业应向资质审批管理部门提交年检资料,经检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12月10日至第二年3月10日。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手续。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依照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签定施工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任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施工项目。

严禁非法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第十五条 本市一、二、三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独立承包工程施工,也可进行工程分包施工,三级以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施工。第十六条 外埠进京的一、二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只准独立承包工程施工,三、三级以下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只准向总包企业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第十七条 禁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对施工进行管理,对工程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只收管理费的工程转包行为。第十八条 绿化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查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投招标。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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